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真正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控股股东,他们对公司有真正的发言权,那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组对股价的影响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组对股价的影响

控股股东和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九条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什么是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债务人既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又不能达成和解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称为破产(见破产法)。

三、破产的管辖

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