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具体的司法部门受理破产申请,即人民法院,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都不能受理破产申请案件。
因此,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哪些部门及其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申请破产找什么部门?
向法院申请破产,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然后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
二、如何防范恶意破产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1、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已经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十二条规定情形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也就是说,今后人民法院一旦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出自申请人之恶意,则不会再受理其破产申请,即使已经受理的,仍然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意破产的发生。
3、《规定》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还进一步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对于恶意破产行为的真正遏制同样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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