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管理不善时,往往会进入破产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资本流通渠道的扩大,债务人的不足支付大幅增加,只能申请公司破产,最终进行破产清算。那么,谁来进行公司清算呢?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介绍公司清算的相关内容。

一、谁来执行公司清算?

1、破产清算是指清算组在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公司由清算组接管。

2、中国的破产程序必须由债务人、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小组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和其他破产申请人开始。因此,法院不得根据其职权开始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的行为负责并报告;

(3)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前,应当先拨付清算费。

二、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的成立及组成

1、成立清算的情况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以上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