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公司设立宽进严出,设立公司门槛低,退出渠道不畅、风险高、程序复杂、耗时长。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市场经济机制效率,简易注销应运而生。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取代了清算报告等清算文件,以简化企业注销流程。但是以“推定诚信”为基础的简易注销,带来便利和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
一、企业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的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主体资格消灭,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企服快车式。
企业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主体依然存在,企业或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注销来说,企业经过清算并合法注销后,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清算义务?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大漠:清算义务就是指上述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具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同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大漠:上述司法解释就是对于清算义务的规范。从2024年开始全面推行推进简易注销程序改革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制度虽然简化了申请注销公司相关资料的提交以及公告时间与手续,且行政机关仅对企业注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客观上的确缩短了企业注销的流程。但是简易注销程序并没有减免清算责任人的清算义务,而是要求全体投资人承诺已经“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公司注销是否不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大漠:公司经依法清算并注销,其出资人、清算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无论股东的实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均需对尚未出资的部分完成实缴。也就是说“依法清算”过程中,股东认缴出资额,应作为公司清算资产。
二是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又产生新的债务,应由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东承担,但其范围应以其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金额为限。
三是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四是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在承诺书中清楚的说明“债权债务已完结……投资人承担责任”,因此所有股东因未经依法清算,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的小股东如何应对公司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大漠:简易注销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取代了清算报告等清算文件,简化了企业注销流程,但同时给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小股东增加了风险。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是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因其签署《承诺书》对外宣誓承担责任,为连带责任。小股东有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有关各股东实际占有股权比例、各股东间按比例负担等都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对外部债权人并不产生约束力。 那么小股东应如何应对呢?
大漠:
1.《九民纪要》规定“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股东应要求大股东进行清算并留下“积极敦促的证据”, 不清算则不注销;
2.可要求大股东、实际经营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具一份《债务已结清的承诺书》,如果公司对外遗留债务未处理,所有债务由大股东承担。虽然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是在小股东依法承担责任后,可以据此向大股东进行内部追偿。
3. 确认所有债权债务确实均已结清,才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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