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往往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是破产后员工和再就业问题,所以严格审查破产案件的受理,所以你知道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企服快车财税为您下一个介绍,希望能帮助你。
一、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1、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主要是因为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
债权人申请时,主要认为债务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公司账户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通知可以邮寄、转让,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二、破产管理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三、公司破产欠款怎么办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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