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中,一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太多,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政策规定,符合一些特殊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简易的计税方式。包括如下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

简易计税的方法一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并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的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不能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