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该制度的保护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条公司法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条件

(一)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

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二)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三)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

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四)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五)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在滥用公司权力,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可能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一) 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

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二) 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

公司资产是否充分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标准。

可以说公司最低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

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三) 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

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关系人的利益。

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予以必要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