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个会计兴奋地告诉我:“看到一个人大提议,建议省税务局尽快制定交通通讯补贴中公务费的扣除标准,以便提升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原来他们省现在都还没有这个标准。
但为什么会如此兴奋呢?
“有了标准,就可以扣公务费了,少上个税!”
那如果没有标准呢?知道该怎么办吗?
说来话长,许多人都想错了。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了一个国税发【1999】58号文,针对企业发给员工的交通、通讯补贴,定下了一个征管的规则,简单说逻辑如下:
1、按工资薪金征税;
2、计税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3、公务费标准由省地税局调研后制定,省政府批准。
举个例子,海南地税2024年就制定了这个标准,并经海南的省政府批准执行:
交通补贴公务费标准: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
通讯补贴公务费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内报销。
这样,海南省内的个人取得交通、通讯补贴,就可以在上述标准内进行扣除后再交个税了。
但还是有些省没有制定这个标准,这些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又该怎么办呢?
几年前曾经看到一个新闻,它代表了不少人的观点:
“昨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本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
就是说,在有的税务人员看来,如果省上没有标准,就不能扣除。
但是,该新闻继续写到: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就是说,总局有文件规定,没有标准,就分别按70%、80%扣除。
这都是错的。
先说那个所谓的文件,应该是指企便函【2009】33号文,它的确规定没有标准按30%、20%来计税。
但是,它并不是税务总局的文件,只是税务总局下辖大企业司的文件,并没有普适的效力;其次,大企业司后来2011年搞了24号企便函,自己把它给废了。
所以,如果省局没有制定标准,就按70%、80%来扣除公务费,这是没有依据的。
(顺便说一下,我认为企便函【2009】33号文是很有水平的文件,其实务性、理论性、法律性都做得好。)
所以说明,如果省局没有定公务费标准,就不能扣公务费?
也是错的。
从形式上简单说说原因:国税发【1999】58号文只规定公务费可以扣,标准由省局制定。但并没有规定,若省局不制定标准,就不准扣。所以对公务费征税没有依据。
当然,如何正确处理,还得从规则上分析。
以通讯费为例,员工打手机,肯定有部分是因公的,也肯定有部分是因私的,这是颠扑不破的事实。将公司的支出对个人征税,肯定是错误的。这就是原则,正是基于这个原则,才有国税发【1999】58号文的扣除公务费规定。
税务总局并没有规定免税的权力,国税发【1999】58号文的公务费之所以“不征税”,是因为它本身就不属于征税的范围。这是非常正确的规定。
所以,正确的计税方法,对于补贴,就应该是分清个人手机、汽车发生的费用中,因公多少?因私多少?只将其中因私部分计入工资扣税,公务部分作为公司的支出直接扣除。
但是,分清每个人的电话、汽车中多少因公、多少因私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事。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务费能不能扣,而在于公务费到底是多少?
但这并不是不可完成的难题。
对企业来说,补贴时,员工可以向公司报告自己通话、交通中的公务费是多少,会计也可以核算员工通话、交通中的公务费是多少。
会计人员是专业的核算人员,具备国家认可的上岗资质,完全可以结合相关依据,自行判断、估计每个员工的公务费,并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大多数会计过于谦虚了,认为该交多少税,哪能由会计来判断,小会计有什么理由决定公务费是多少?
实际上,这是一种失职,是对自己的作为会计的责任与权力的推卸。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没有真正学会税务规则,学错了,在帮税务局学;二是没有胆子。
所以,“目前本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这样的观点才会大行其道,重复一千篇,竟然成为了真理。
如果本省有明确的标准,按标准处理,这说明,是按税务总局一刀切的要求来核定的。
如果本省没有明确的标准,会计按自己估计的“实际发生”金额来扣除,是无可非议的。你不给扣,实际上就是把公务费核定为零,肯定是违反事实的。
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到间接费用的分摊,需要会计估计的事很多,并且在法律上都是被认可的。
但会计一般是胆小的。怕税务稽查来查时质问,你有什么资格确定公务费?既然省上没有标准,就说明没有公务费,当然就不能扣除。
会计可能没有注意到,就在刚刚,他的手机才接了税务人员一个电话,上月通过自己的流量用APP报了税,上周才开私家车到税务局办了事,这些不是公务开支吗?
所以,税务人员没有证据否定公务费的存在,他们最多只能质疑,你会计自己确认的公务费,是不是高了。
但既然省局不出标准,税务人员又有何依据认为会计确定的公务费高了呢?蓝敏说税原创
就算把每个人的通话记录打出来,每个人的用车情况列出来,我认为,也难以确定具体的金额,就算刚刚接了税务人员的一个电话,这个电话就真是因公?也不一定。
所以,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税务人员要想用自己认定的公务费金额来推翻会计认定的公务费金额,至少我认为,是很困难的。因为双方都是在估计,都是空对空,谁敢说自己估的更准确?
按《征管法》,资料不足、核算不清,税务应该核定。
退一万步,就算税务强行要求按他的估计来重新核定公务费金额,导致补个税,也不能证明会计的估计有错,只不过是税务依法核定行权而已。
所以,企业当初扣缴金额就没有错,也就不会受扣缴义务的罚款,这事基本上就与公司无关了。
如果税务局这么做了,就得他自已一个一个出文书通知员工,让他们去补税。补税的义务由税务人员的核定导致,时间也以核定并通知的时间准,员工及时补税的话,没有滞纳金。(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会构成偷税蓝敏说税原创)
这事既不是当初少交,又不是避税与反避税,所以,也不存在罚款和利息之类的东西。
看见了吧,这才是正确的纳税规则,与我们平时想的差得太远了。
省局如果制定了标准,就从其标准;
如果没有制定自己的标准,就由会计按自己的方法据实确定;
如果税务认为会计确定的金额不准确,自己也缺乏证据,就依法自行核定。
如果严格依法纳税,省局出标准其实有利于税务机关多收钱。
但现实中,却被颠倒了,省局出标准被认为是一项优惠,可见我们对税务规则的把握有多么不靠谱,大家学的税法都是什么税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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