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被法院宣布破产时,人民法院将组织公司的强制清算,即法院根据申请指定的清算组。

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特定情况下的股东。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带您了解。

一、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

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

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

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三、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

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务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神域财产,终结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