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的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亏欠下大数目的债务,公司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只能依法申请破产。
那么,破产债务人有哪些权利?请继续阅读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出资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调整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与出资人沟通,征求出资人的意见。
2、异议权。
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应当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企业是否还存在股东权益,这涉及到对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一般都会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负债等现状进行审计、评估,通盘了解企业财务状况,才好与战略投资人协商谈判投资事宜,并预判普通债权清偿比率,为起草重整计划草案做准备。
战略投资人也要依靠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来判断企业的现有价值并决定是否参与投资以及所投资金额的多少。
二、破产和解的功能
各国立法例表明,和解制度价值目标的差异决定其程序制度上的差异,并表现出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作为破产制度的补充,和解的基本目标是预防破产(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清偿),克服破产制度无法免除的缺陷和解制度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如下功能:
三、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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