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必经的一个程序就是破产的清算程序,那么对于清算组的构成是如何构成的,如何让法院指定清算组,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如何让法院指定清算组,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如何让法院指定清算组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民法典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民法典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民法典》183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申请公司清算需要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九)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十)银行帐号取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