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总公司需要发展业务,是会设立一些分公司来达到盈利的目的的。但是如果达不到盈利的目的是可以对分公司进行注销的。但是在分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注销所需资料有哪些呢?下面,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问题吧。
一、公司可以对分公司进行注销的情况: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及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注: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将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进行提交。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公章。
三、分公司的注销流程:
1、形成注销公司的决议;
2、税务审计(进行公司清算);
3、进行税务注销。分别依次到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4、进行工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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