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认为被异议人湖南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878128号“沩山古井”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8660538号“古井”、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委托安度提出异议。
案件经过
异议人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广大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古井贡”、“古井”商标为异议人核心品牌,经异议人长期、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信誉,已被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并获得了中央和地方的众多荣誉,且引证商标分别于1999年和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对引证商标中文“古井贡”、“古井”的摹仿,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与此同时,安度的商标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商标汉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若两商标共存,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对异议人知名品牌造成影响。
案件审理
被异议商标“沩山古井”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碳酸矿泉水;果汁饮料;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运动能量饮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0538号“古井”、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6878128号“沩山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古井”,并存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与自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注册行为,我们再次建议权利人应及时采取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相关措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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