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的商标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商标汉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近似,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若两商标共存,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对异议人知名品牌造成影响。
经安度提交商标异议申请后,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琴台古井”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3199号“古井”、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牌出租”等服务上。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井”,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4385990号“琴台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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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其他利益相关人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例如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性原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等,从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商标注册申请因侵犯公有或他人在先权益而授予专有权。
如果你碰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商标异议:
(1)自己使用了很久的名称但是没有注册,导致商标被他人抢注;
(2)自己已经注册商标,但是他人申请了和你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认为某些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条款,影响同行业其它品牌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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