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麟联公司委托后,安度公司陈秉律师迅速调查了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文字图形结构及商标的申请时间、实际使用商品等详细信息,全面分析了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法律特征上的关联和区别,最终形成了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的答辩状。
答辩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及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就轻易可以将两商标区分开,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二、答辩人作为综合性的地产项目,并未将被异议商标实际应用于酒店等服务项目中,未侵犯异议人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的在先权利。相反,异议人有意混淆事实,企图用43类服务的在先权利来阻止答辩人在第36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存有主观恶意,请求商标局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我方上交答辩状后,异议人撤回该商标的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6年1月25日发文,将初步审定的第8028885号“颐堤港INDIG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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