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鄞州区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定陈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不再上诉,认罪服判。
经查,2019年至2021年3月,陈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制造假冒名牌商标涡轮增压器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涡轮增压器在杭州市多个汽配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113余万元,非法获利15余万元。案发后,陈某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此案中所涉名牌系鄞州区重要外商投资企业。鄞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鄞州区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派员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
为化解社会矛盾,该院探索创新《检察机关参与促进侵权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积极促成嫌疑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损失,并对取得谅解的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鄞州区检察院发挥检察机关枢纽作用,邀请侦查机关知产办案团队、被侵权企业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围绕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新趋势、证据标准以及如何加强检企合作进行了深度交流,确保辖区投资的国内外品牌“同等”保护,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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