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商标的价值也水涨船高。很多人想知道,影视作品里的人物名称到底能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这有关一项起源于美国的权利——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而角色商品化权是指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到目前为止,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等均无“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
但是,从近年来与之先关的“邦德007”、“功夫熊猫”等案例可以看出,影视作品里的“商品化权”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认定为“在先权利”的一种。
我们都知道,《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除了影视作品权利人之外其他人并不能将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注册成商标呢?
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会中曾表示:
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企服快车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角色的“商品化权”需要在“有理、有据、有节”的探索中逐步规范、统一其认定标准。从在先的判例中可知,在认定电影角色商品化权时,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一、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之一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就是说“商品化权”保护范围并不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需要根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影视作品中人物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即构成了对在先的“商品化权”的侵犯。
二、影视作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知名度越高、影响力越强,该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随之扩大,反之亦然。因此,只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电影角色才能成为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对相关公众形成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才具有能被商业化运用的价值。
综上所述,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并不是不能申请注册成商标,具体要看影视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商标制定的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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