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案中第19132466号商标“塞班岛”由北京泽亚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相应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对其进行了解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同时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上解释:“商标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的(如系无其他含义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

“塞班岛”位于北马里亚纳群岛,是美国北马里亚纳群岛邦德首府,这里四季如夏,风景秀美是世界著名的旅游度假胜地。

“塞班岛”为英文“Saipan”的通用中文译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将其申请用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申请人北京泽亚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也并非来自塞班岛,申请“塞班岛”用作商标不仅违反了前述规定,也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因此,对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应理性对待,这些地名无法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申请人心存侥幸不仅浪费企业钱财和精力,也延误自己正常商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