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起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中山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欧普照明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侵权字样,欧普照明公司承担两百万元的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上所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虽标注为集成吊顶换气扇、卫浴换气模块、普通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等多种商品名称,但综合上述商品的销售页面的图片及文字信息及被告欧普中山公司提交的换气扇产品来看,上述商品实质上均为排气风扇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商品系同一种商品。
且被告使用的“欧普”与原告嘉兴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中文读音、文字一致,构成与原告该商标的相同及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上销售涉案排气风扇商品时,存在对“欧普”、“opple欧普照明”、“欧普照明”、“欧普/OPPLE”等字样突出使用的行为;部分系非突出使用的行为,但就其使用目的而言,均意在通过上述使用行为表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被告欧普照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客观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非对其企业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欧普中山公司只是涉案排气风扇商品的生产者,其并未在该商品及包装上使用“欧普”等字样,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所指控的涉案网店上存在的被控侵权行为与被告欧普中山公司有关,故原告嘉兴欧普公司要求被告欧普中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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