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梯需要更换零部件,这部分零部件进项税可否抵扣?电梯、中央空调的修理费又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和中央空调均属建筑物附属设备,电梯维修费发票要视提供维修劳务的企业性质而定,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梯维修费和中央空调维修费,若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电梯更换的配件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若未确认固定资产,则作为修理费,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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