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房地产公司要求A公司为其代为持有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上述规定约定以转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A公司名下,过户时A公司没有对甲公司支付任何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此后,A公司根据甲公司的指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费也由乙公司直接付给了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时的土地增值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甲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A公司,甲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乙公司,但未实际收款,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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