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管理原因,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子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处罚,该笔罚款可否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按扣除后金额计缴个人所得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人员罚款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简称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即个人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子公司高管人员与集团公司不存雇佣关系,集团公司对该高管人员的处罚,罚款支出不能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如果子公司高管人员与集团公司存在雇佣关系,集团公司向该高管人员发放工资,集团公司对该高管人员工作未达绩效考核要求等与工作业绩相关的处罚,可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工资再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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