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副牌企业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我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某图书出版社A状告另一音像出版公司B侵犯其专有出版权,A虽有出版社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A是某图书出版总社C的副牌,C是A的法人单位。想请教您,A在该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答:
专有出版权的获得,一般为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出版人签订出版合同而获得。从实体权利来说,要看A出版社是否为该出版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是,实体上他就是权利人,就有当原告的资格。但出版行业是又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才能从事的行业,一般要有法人资格。
记得当年迪斯尼公司状告北京少儿出版社侵权,少儿出版社是北京出版社的副牌,无法人资格,后将北京出版社作了被告。根据我的观点,此案的原告如加上出版社C似更为妥当。如果C与A之间有明确约定,出版合同也是A签的,C不愿意当原告,也可考虑仅为A为原告。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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