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站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网上传播的作品的现象极其普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网站予以摘编、转载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难以联系,特别是一些例如随笔、评论等小文章的作者。
因此,在支付网络作品的报酬上,网站很难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
因此感觉这条法律规定,有点形同虚设。
但网站的转载又是符合网络特点的,是网络发展的必要。
对于转载网络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还有就是如何做到合法,不侵权,又能利于网站内容的丰富这一问题上,如何做才能避免转载他人网络作品构成侵权?
解答:实际上,您所担心的、想要避免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时所考虑、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您所说的“法律形同虚设”,是指支付报酬、注明出处才能不构成侵权的规定吗?如果你是网络商,你不该如此认为,这是网络商的“一棵救命草”。
网络服务商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合法的扩大你的信息源。
也不要以为它是形同虚设的,如果你不按照这条规定办理,将来权利人告上门来,你将涉嫌侵权,肯定要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
当然人家也不一定真的告到法院,但总是违法地使用他人权利,不算是合法的赚钱吧。
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弹性”的特点,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法院就依法受理;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也不会找到你的。
这也就是民事法律调整市场秩序的特点。
这里您需要特别注意:本来不少权威人士和社会各界都主张网上作品不得转载,如果转载,就要经过许可,将来国务院还会对此作出单行的行政法规来具体规定。
现在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允许网络转载的,所以,对网络商来说,这应当是个福音呀。
如果你是说,我要交费,现在没人收费,该条规定不能执行的话,这又是另一类的问题。
首先,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作这项工作,收转稿费;其次,按照法律规定,该履行的义务,找不到义务人履行,你可以将应当支付的款项“提存”,即将人家的稿费到银行存起来,并说明注明是权利人某人的某笔稿费,即使将来权利人将你的行为告到法院,你的行为也不会构成侵权,能够认定你是履行了支付稿费义务。
还有其他办法履行你的义务,关键是心目中要有他人的财产权利,要尊重他人的劳动。
只要真心替权利人着想,就能够合法合理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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