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流程,则自然人A需要对其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溢价部分500万,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500*20%=100万,最终自然人A股权转让收益为500-100=400万,收益缩水100万,税负很高。
为了降低税负,有些人可能会选择“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避税,顾名思义,就是自己持有一份真实交易的合同,而给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或进行虚假评估,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但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的实施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以及国家对大额转账的严厉稽查,以上方法操作不当不仅需要补缴罚金,情节严重者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在此形势下,有没有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法,不仅能帮助股东溢价转让股权,还能少交税呢?
一、先减资,后增资
以先减资再增资方式为例,原股东按平价或低价减资,同比例退投资款,不影响原股东的实际权益,新股东按平价或低价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
但这种方式虽然不用缴纳税费,但也不能实现原股东通过股权获得收益。
二、先增资,后转让
新股东先以平价(低价)方式增资进入目标企业,稀释目标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新老股东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进行转股,实现老股东的退出,达到平价(低价)转让的效果。
三、成立合伙企业做股权转让
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公司”,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
拿文章开头的案例来说,自然人A想要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合伙企业C,自然人A先将持有的50%股权平价转让给合伙企业C,然后合伙企业C再将股权溢价500万转让给实际购买人B。
C合伙企业若注册在花生财税的园区,则股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政策进行核定征收,最终可以将自然人A本应承担的20%的所得税降低至3.5%,我们来看一下,通过这种方式,自然人A最终需要缴纳的税费为多少:
500*3.5%=17.5万元
比直接转让给自然人B的方式少缴纳82.5万,实际税负大大降低,而且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的税收“小透明”,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后的收益直接穿透到股东层面。
当然,股权转让还有很多税务筹划方法,每家企业的情况不同,适用的方案也不同。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合法合规无隐患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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