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税种及申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 税种:《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四)“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原则:先分后税;
3、 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4、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5、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6、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7、亏损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8、申报方式及期限: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
9、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10、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之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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