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下去,已经资不抵债了的话,可以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破产清算组介入,由清算组处理企业债务。那么,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管理人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客服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保留了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可能。
解散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否续任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
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提出能够续任管理人的首要条件是清算组成员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派的人员。此外,清算组成员还应不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要求,笔者认为,解散清算中的公司股东、董事、上级主管单位等,不能以清算组成员身份继续担任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但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属于履行公务,无需回避。
对于参与解散清算的中介机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参加普通清算的中介机构。在由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启动实施的普通清算中,参加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即使之前与公司并无特定利害关系,但其参与清算的身份类似于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其履行清算职务受到清算公司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约束和控制,不具有独立工商地位,与清算公司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回避破产清算。
二是参与特别清算或司法清算的中介机构,由于此类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系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命令并对其负责,在工商地位上独立于清算中的公司,如满足相关条件,自可延续承担管理人职责。从近两年陆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券商清算组的组成来看,基本沿用了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参加行政清理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里,就不能仅仅因为上述机构参与了行政清理而认定其具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以上便是对“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解答,当然,如果还有其他较为复杂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找个专业客服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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