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声誉卓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出现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称谓不尽相同,诸如“周知商标”、“高信企服快车标”、“著名商标”等。
目前,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尚无统一的定义及认定标准。1995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会议,我国以及美、法、德、日等6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一些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没有达成协议。此次会议表明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以指导各国立法。
我国于1985年3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引入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在此之前,我国习惯上将那些历史悠久、知名度高、品质精良、信誉卓著的商标称为“著名商标”。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工商局曾先后授予一批历史名牌产品为“著名商标”。1990年,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日报社、《中国消费者报》发起了“首届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评出了十大驰名商标。
加入巴黎公约以来,我国承担了保护成员国国民驰名商标的义务,不仅对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而且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按照公约的规定给以保护。同样我国的驰名商标也应该谋求其他成员国的特别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和2003年6月进行了修改,这是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规定。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与TRIPS协议的要求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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