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解释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并决定其他关税措施。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派员,在财政部设办公室。
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代征税,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任何货物应获得进出口准许,才具备缴纳关税的条件,即缴纳关税不是货物进出口的先决条件,而是必须接受的监管措施。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为征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的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进出口货物应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计征方式包括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税款。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享受减征或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暂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可暂时免纳关税。
对于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纳税义务人在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应按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为了简化操作,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为征收。以上内容均基于网络资料,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港勤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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