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审计。主要审查借款单位是否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实体,是否能为回家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或本身虽不创汇,但确有外汇采源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
(二)贷款用途审计。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外汇贷款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适销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进口设备要从实际出发,凡是国内能够安排制造的设备,经济上又比较合算,应坚持国内制造.如在国内制造缺少某些材料,则可用贷款进口相应的材料。
2.用于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进行加工成品后再出口。
3.用于支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4.用于支持旅游宾馆等第三产业和为旅游事业服务的工艺美术等行业的发展,以及华侨住宅的建设。
5.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的外汇周转资金。
6.支持办理对外加工装配,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企业在开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7.用于支持农、副、水产、土特、畜产品等出口创汇产品发展所需的外汇资金。
8.用于支付外汇贷款项目下的对外订货的考察费,在商务会同中明确规定的我方出国学习培训费,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安装和培训人员的费用。
9.用于支付外汇贷款项下,按离岸价格订货的运输费和还清贷款以前的各种外汇保险费。
10.支持开设在我国境内的侨资、外资相中外合资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11.支持我方与外方合资开设于我园境外的企业,在发展业务时,对外汇资金的需要。
12.支持我方企业参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本投资需要的外汇资金。
13.支持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项目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有外汇收入的单位需要临时周转的外汇资金。
14.支持使用进口买方信贷需支付进口设备价款15%的现汇部分。
审计时,应对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项目,逐项对照以上规定,是否有违反规定范围,或乔虑作假,扩大范围的情况;有天以贷洪私等不正之风,是否己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无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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