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评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是由商标评审的性质、工作方式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带有居中裁判的性质,主要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评审人员主动调查取证,则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能会带有某种倾向性,而偏离客观、公正的立场.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现在人们普遍接受了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的观点,但是商标权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商标权的确立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商标注册与否甚至关乎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裁决机构,有义务通过对商标权确认与归属的判定,来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因此,对于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主动调查收集.
第二,涉及终止评审、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在商标争议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出评审程序应当终止的情形,例如争议商标已经丧失了商标专用权,申请人消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了回避申请,须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对于上述这些程序性事项,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主动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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