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为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旅游费用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所以,公司为投资者、其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支出,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