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租客变身“二房东”,企服快车面是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另企服快车面还要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身份不同,财税处理有何区别呢?
由于“二房东”对租赁标的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不会构成融资租赁,只能是经营租赁。
这里注意的是,新租赁准则对于出租人的出租类型还是没有变化的,还是要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的,与承租人的租赁类型划分变化是不一样的。
实务案例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份写字楼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每年租金100万元(不含税,含税10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每年1月1日前支付。
租赁期满,甲公司需恢复租赁场地原貌。
甲公司于2019年1月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用2.06万元,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了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600元。
此外,预计甲公司5年租赁期满后,复原房屋原貌需花费3万元。
假定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甲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为6%,甲公司按时支付了租金。
由于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甲公司经营业务萎缩,人员裁减,原租赁的写字楼已经不能充分使用。
由于与房东签署的合同属于不可撤销合同,如果违约,甲公司将承担一年租金的违约金。
因此,在2019年12月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将其租赁的写字楼一半面积转租给乙公司,租金每年为45万元(不含税价)。
租赁期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直至甲公司租期结束,每年1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房租费,甲公司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在转租过程中,甲公司支付5150元的中介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00元,税额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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