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312633号“单立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6月15日被商评字[2018]第0000105857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单立人”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单立人”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