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733170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433423号“木林森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33450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0459597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申请日期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
2045959792016年06月28日图形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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