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15日至2021年0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长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养生堂”作为第5类的驰名商标,享有在跨类似群商品和服务上的禁用权。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教育培训活动照片;
2.娱乐竞赛活动照片;
3.为“妈咪宝贝”品牌和“宝光连锁”公司提供教育培训活动照片;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5.“养生堂”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1997年至2017年获得的荣誉证书;
6.1994年1月21日发布在《北京晚报》上的养生堂龟鳖丸广告;
7.2014年《中国药事》刊登的“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分析”;
8.2013年《数据市场》发布的“中国广告代理新业务得分榜”;
9.1998年《粮油食品科技》刊登的“方便食品及保健品畅销品牌商情”;
10.2007年《中国药店》发布的“十大复合维生素品牌排行榜”;
11.2005年《经营者》发布的“2005年中国最具营销传播力企业”;
12.2006年新浪财经发布的“首届中国十大领袖品牌十大首席品牌官候选名单”;
13.2009年《中国药店》刊登的“维生素市场的扩张节奏”;
14.2012年《中国药店》刊登的“OTC市场四大关键词”;
15.2012年《中国药业》刊登的“维生素营养补充剂产品市场情况调查”;
1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2010-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7.被申请人申请的攀附“养生堂”的商标信息列表;
18.被申请人与北京电视台关联关系;
19.北京电视台简介;
20.北京电视台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
21.北京电视台侵权产品清单及图片;
22.被申请人的侵权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并无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的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权利基础。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并非出于“恶意”。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公司简介;
2.被申请人并非出于恶意而申请商标撤销的证据;
3.北京卫视《养生堂》节目知名度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其使用的服务还与申请人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有密切关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的“北京卫视养生堂”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21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17-2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6-16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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