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34140号“沂蒙大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第11579457号“沂蒙大姐YI MENG DA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21743号“沂蒙大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指定使用商品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植物、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沂蒙大妮”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沂蒙大姐”、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沂蒙大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沂蒙大妮
申请/注册号:23934140 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
31类 饲料种籽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申请人:
山东沂蒙大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