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郝家排骨”的品牌持有人,一直经营着正宗的“郝家排骨”饭店,该店在正定县发展了几家分店,具有了良好的声誉。
郭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于2012年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设了名为“郝家排骨馆”的饭店,经营同类品牌餐饮项目,同时在宣传手段上直接冒用正定郝家排骨的历史和工艺以招揽顾客、扩大经营。
郝某将郭某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某立即停止在餐馆名称中使用“郝家排骨”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等。
庭审中,郭某辩称自己销售的排骨注册有“正古郝家排骨”的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经营。
法院查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是“真定郝家”商标权人,郝某经营的“郝家排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郭某将“正古郝家排骨”申请注册为商标,与“真定郝家”排骨构成相同或类似,其注册商标使用同为核定服务项目。
虽然“正古郝家排骨”商标系经合法注册,但该注册商标内容与郝某注册商标内容有冲突,且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于郝某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郭某注册的企业字号“桥西区正古郝家排骨馆”也晚于郝某企业字号“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注册时间。
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标有“郝家排骨”的店面装潢予以拆除,销毁带有“郝家排骨”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等物件,并给予郝某5万元经济损失。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该案主审法官解释,经过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并通过当地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人们已将“郝家排骨”菜品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这一特定的饭店形成紧密的联系,“郝家排骨”实质上已起到区别其他饭店的排骨菜品来源的作用。
郭某经营的饭店不仅以“郝家排骨”作为经营店面的招牌,其对外订餐卡片上还印有“正定”、“郝家排骨”、“中华老字号”、“传承三百年”等字样。
这些宣传文字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宣传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将郭某的饭店误认为郝某的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郝家排骨”。
因此,法院认定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主审法官表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者是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比如知名饭店的外貌装修、店内具有标志性的餐具、装饰、服务员的服饰等元素,均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
经营者如果刻意模仿他人的经营方式,甚至利用混淆假冒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不仅限制了自己将来的发展空间,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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