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706448号“博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81454号“世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第4478049号“世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4403号“博世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冲突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冲突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足球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06448号“博世”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0644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
25类 服装鞋帽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葛在良
商品/服务项目:成品衣(2501)、裤子(2501)、服装(2505)、服装(2504)、腰带(2512)、鞋(2507)、服装(2503)、运动夹克(2501)、胸衣(2501)、内衣(2501)、服装(2501)、T恤衫(2501)、服装(2502)、运动衫(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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