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商标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以后还须通过商标局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对申请商标的标志涵义及其客观效果等进行审查对该申请作出核准、驳回的结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核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最重要环节,一起来看实质审查的内容。
1、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
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
(2)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2、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
(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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