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上,常常有网友关于某部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讨论,一些情况下部分网友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
事实上,这种“空耳鉴抄”所比对出来的相似性并不能等同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更不能直接据此断定作品构成抄袭。
“空耳鉴抄”涉及的法律法规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的“复制权”,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被诉歌曲作品部分小节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
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曲谱作为音乐作品的载体,因能够准确记录音乐的旋律、节奏等要素,系审理歌曲抄袭案件的重要依据。
法官通常会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作品的曲谱供法庭比对,当双方无法提供或者对所提供的曲谱有异议时,将依据当事人申请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定。
对于作品的曲谱,需要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旋律段落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予以说明,也可以通过现场演奏比对作品差异。
最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将原被告双方音乐作品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进行比对,来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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