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对侵权行为贡献率的问题。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要旨】
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电源主机为被诉侵权产品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在实现整款产品的利润时发挥主要作用,因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视为主要侵权获利。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为一项名称为"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制造商,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汽车移动充电电源,侵害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法院充分结合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侵犯该涉案专利权的电源主机在实现整款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市场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认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为具有一定创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领域产品,而电源主机作为该款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整体外观的主要部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对实现产品的市场利润发挥主要作用。
在此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侵权行为贡献率的问题。
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2014年7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
“要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使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与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相适应。”据此,在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时,应当考虑知识产权在实现商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与获利的贡献率问题。本案在判断侵权获利时,充分考虑到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零部件产品为整款成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成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从而确定该专利权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程度,以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与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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