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在我们眼里已很常见了,但它也面临着一些基本的利益问题,这体现着同人作品是对他人作品的演绎还是合理使用。
针对这一同人现象,从中国的著作权法角度分析,应该从他人作品元素的角度不同,将同人作品进行类型的基本分类,然后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确定其是否会产生著作权风险。
下面企服快车专利申请给你们介绍一下:如何避免同人作品侵权风险。
如果同人小说作品仅仅就使用了原著中的人物姓名等某些静态元素,一般不视作侵权。
为什么作品中的单独人物和姓名不构成作品呢?是因为人物的姓名是一类特殊的文字信息,一般字数很少,尽管各具特色也并能暗示人物性格,但是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人物性格而言,它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层面的,同一性格可以表达在不同的细节和情节中。
因此只要同人作品的作者重新创作情节的,沿用人物姓名等一般不会触及对他人的著作权的侵权。
针对类似于这样的情形,当我们在面临原著作者的指控时,同人作者惯用的抗辩理由一般都是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条款,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合理的引用他人早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你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会向你支付应有报酬。
然而对于大量沿用原著情节的雷同作品来说,这种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适当引用最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作品被引用时,被引用额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是核心部分。
因此大量使用原著情节的同人创作实为对他人作品的改编。
在企服快车法务专利申请网看来,类似于这样的雷同作品,如果说对其情节和人物的雷同是构成对让人著作权的侵犯的,如果说我们能够在其细节上继续改进,岂不是更好的一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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