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
在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且给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它是一种具有官方权威的专利质量评估。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终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姓名。
在费用这企服快车面,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委托手续这企服快车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未按照规定委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给予受理单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指派审查员按照本章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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