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去专利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另外,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200元,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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