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资产界定是一个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何对资产进行正确的界定,直接关系着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也影响着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笔者在日常审计实践中对此作了一些有益探索,现介绍如下。
方法一:对已交付使用而未全部支付工程款或其他货款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界定资产和负债。这样做尽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一致,但有其合理性。一是能够真实地反映离任者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工作政绩,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真实的审计资料;接任者也想通过审计摸清家底,了解资产、负债情况,以便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同时为强化资产管理提供依据,从合理性角度讲是可行的。
二是经过审计调整报表,在审计结果报告中真实地反映资产和负债,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理清核算思路,避免发生资产、负债核算不实的问题,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加强资产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方法二:规范无形资产品名、数量和价值的记账。以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用电权都是无偿划拨,现在新建的资产则采取购买的办法,实际支付了货币资金,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都是财政拨入资金,属于国家资金,它所形成的资产也应明确列账核算。因为,各个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不仅是政府的行政机关,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且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责任。因此,必须明确资产的价值,这样可以真实地划分领导者的经济责任。
方法三:合理界定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往往接受一些单位的捐赠财产,如:某机关单位因办公地址搬迁,需要增加一部分办公用品。因此,相关单位就捐赠了部分空调和办公桌椅等,虽然有实物资产存在,但无实物价值,甚至不入账游离于帐外,形成账外资产。对这种情况可以先估价入账,这样也就形成了国有资产,其资产的增值责任和保值责任应当给予评价。对这类问题的评价,可以在报告中表述离任者任职期间新增财产的数量、价值明确责任,以利于考核下任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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