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除了相关责任方是否会遭刑事追诉外,长达六年财务造假期间为其背书的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亦存争议。
如今,随着新中基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案件的曝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证监会警告以及3至40万元不等罚款。
不过,与南纺股份相似,除了相关责任方是否会遭刑事追诉外,长达六年财务造假期间为其背书的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亦存争议。
审计机构六年换三次
通过查阅资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06年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中基审计机构已满五年,按照相关规定须更换主审人员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鉴于这样的情况,新中基于当年11月份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改聘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隆会计)作为公司2006年审计机构。
在2006年年报中,万隆会计签字注会张玉林、张森认为,新中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新中基200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投桃报李,新中基监事会认为,万隆会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审慎、客观,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但事实上,新中基的造假之路正是从2006年开启的,当年1月上市公司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
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经证监会查明,2006年是其造假规模、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年,当年虚增收入3.16亿元,虚增成本2.25亿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直接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在随后的2007年、2008年,万隆会计又继续担任新中基年报审计机构,在上述三年的财报中,张森、马波涛分别连续两年负责审计工作。
2009年,万隆会计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合并,合并后的事务所更名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浩华)。
由此,新中基于2009年将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国富浩华,马波涛再次担任财务审计会计师,2007年~2009年间审计机构均给予了新中基如同2006年财报的评价。
合作四年之后,新中基又于2010年9月将审计机构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并交由其负责公司2010年和2011年财报的审计工作。
接手审计首年,信永中和对新中基2010年财报评价为: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3月新中基终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遭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
当年4月,信永中和对其2011年报出具非标准性审计意见,“新中基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经营亏损,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数。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高达98.39%,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3.8亿元。
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新中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负有责任
实际上,2012年3月21日新中基曾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
当年9月5日,新中基又发布公告,就2006年至2011年的部分会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但直到今年7月9日,新中基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中基隐藏多年的业绩造假才最终被大白于天下。
令人遗憾的是,在专业审计机构的核查监督之下,为何新中基造假长达六年后后才被发现?投资者不禁要问,在新中基一系列的造假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及独立董事等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责任义务?
某不愿具名投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中基的造假手法其实并不难发现,例如在2007~2010年,虽然新中基是通过非关联方及壳公司两层关系来进行虚假交易,但实际货物基本不动,仅为仓单转移,审计人员通过盘点存货、发车记录等,应不难发现其中造假痕迹。
值得注意的是,凭借虚增的业绩,新中基曾分别于2006年、2010年两次成功再融资近10亿元,保荐机构分别为国联证券及东方证券。
对于造假期间的再融资行为,某投行人士告诉记者,投行对上市公司主体判断相对较松,由于保荐调查主要侧重于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等,所以一般未严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过往造假行为,是否需要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相对来说,审计机构在企业财务造假中承担的责任更大;而相关中介机构需“自证清白”,例如需要去查看审计人员当初的工作底稿,从而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则表示,“如果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或故意参与做假,那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即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审计程序中对存货需要进行审计的,可以查询货物在仓库中没有出去过,里面存在的虚假交易应可查出来。”
吴立骏进一步指出,2012年8月13日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责令新中基整改,其中涉及了要求重新审计的内容,这个明显指向之前审计的内容存在重大问题了。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和财务造假而产生的后果,不能由投资者埋单,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或提供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全额履行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虽然投资有风险,但投资风险不应包括上市公司造假或信披违规的风险。
有鉴于此,吴立骏表示,依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新中基财务造假和信披违规而导致投资人产生损失,符合持有时间条件的投资人,即在2012年3月20日之前买入并在该日收盘时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人,可以参加诉讼索赔。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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