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涉及侵害商业的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侵权损失后果,直接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往往遇到的很多情况是权利人很难证明自己的确切损失,侵害人的获利有多少是由侵权行为产生,借本案浅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司法实践如何计算损失。
【关键词】损害赔偿、商业秘密、计算损失
【基本事实】2007年10月1日,A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马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职责是协助进行业务管理,配合营销部进行产品销售,负责四种产品的销售规划,除基本工资外,销售可以提成。
2008年1月23日,B公司成立,马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亦为体育器材和用品等。
此时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实收3万元。
同年5月15日,公司变更注册内容,将注册资金变更为120万元,实收120万元。
9月17日,公司变更注册内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某。
A公司提交其与C(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和A公司对外的报价单,证实该公司一直从C公司进货,有明确的进货成本。
单屏的模拟器进货价格约24万元,对外报价45万元;三屏的进货价格约33万元,对外报价60万元。
A公司提供了其与许柳村及新疆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证实其单屏产品销售价格为43-49万元,均价约为45万元。
A公司制作利润损失统计单,根据以上利润计算,B公司及马某销售的6套高尔夫模拟系统给其造成的损失为1645940元。
【法院裁判】B公司、马某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保密协议中约定马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A公司未以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而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作为起诉案由。
商业秘密诉讼中,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创设以下五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
侵害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财产、收入、成本的损失,用权利人的市场销量、利润减少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人违法使用该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可以用权利人遭受侵权前后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的差额作为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
按照侵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
必要时可以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三、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依据。
以权利人与交易对方或第三人的许可费用为标准,确定商业秘密的经济效益;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
允许当事人之间折中,采取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
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即法定赔偿。
综合本案分析,赔偿应首先考虑A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参考侵权人由此获得的利润。
B公司针对文津国际酒店的销售数量为3台单屏和1台三屏设备,A公司称其单屏设备进价约24万元,售价约45万元;三屏设备进价33万元,售价约60万元,并提交了两份单屏的销售合同。
马某表示一般情形下单屏最高销售价格为40万元,最低34万元,三屏的尚未卖出过。
A公司未就三屏设备的销售提供证据。
B公司提交的与C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明确单屏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40万元,佣金为15%,其称文津国际酒店的项目销售价格为200万元,获利10万元,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
即便其实际获利即为上述金额,亦因其压价销售,恶意竞争造成。
综合以上情形,以A公司丧失销售机会造成的获利减少的数额为主,参考B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装修、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最终判令B公司、马某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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