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成品油的石油分公司(按预征率缴纳增值税)自用油(分公司自有车辆自用油、公司取暖用自用油)是否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或应怎样处理该两项业务?
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九条规定,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贵公司自有车辆自用油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扣除,公司取暖用自用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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