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扩展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除浦东试点中已有的“工程业绩”、“行政处罚”、“获得国家或本市奖励”等项目外,新增“拖欠农民工薪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等指标。
二是细化信用评价的方式、频率,评价结果使用时效以及各评价指标的分值构成和计分方式。
三是由计算机系统根据相关信息,按评价标准每日自动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并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标和条款,将信用评价结果折算成信用标分值,并鼓励其他主体参照使用。
同时,对信用评价结果的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信用评价得分、信用标分值的折算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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